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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

  论文关键词:新桂系政权;民族同化政策
  论文摘要:新桂系政权在民族区域治理上。实施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行政体系;在民族教育上,实施“特种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在民族风俗习惯上,实施“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在民族宗教信仰上,破除“迷信”,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民族宗教信仰。这些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实施民族同化、消弭阶级斗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政策是协调民族关系、调控民族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规定等的总和。它具有重要的社会功用,不仅能够促进民族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可以协调多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实现多民族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治理,因此统治者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都很重视制定切合实际的民族政策。民国时期统治广西的新桂系政权也不例外,制定和实施了不少民族政策。虽然历来多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但多从历史学本位出发来看问题,或失之于简略,或总结得不到位,深有继续加以跨学科探讨的必要。本文从梳理一手资料出发,参以现有的民族理论体系,力争对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不当甚或谬误之处,尚请方家赐正。
  
  一、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
  
  自元代实行土司制度以来,“不法”土官一直是广西地方政府比较头痛的事情之一。虽已历经多次改土归流,但到新桂系统治时仍还有一定残余。从1928年起,新桂系政权开始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任省政府主席的黄旭初曾拟具改流的具体方案,提交到第四十六次的省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即发布政令,责令土司残留区彻底完成改流。关于改流方案,民国《同正县志》曰:“省政府将左右江所有土属改为流官,有一属可成一县者,有两属三属以至四属合成一县者。”具体来说,改流类型可分三种:一是直接由土司区改流为县级行政单位,如忻城土司于1928年改土归流,置忻城县;万承土州于1929年改土归流,置万承县。二是土司区归并到已有县级行政单位,如江州土州于1927年改土归流,并入崇善县;罗阳土县“全属无他属可并,乃归同正县治理,而弹压故以取消”。三是几处土司区合并成新的县级行政单位,如雷平县即系1928年由下雷土州、太平土州和安平土州合并而成;上金县则是由上龙土巡检司和金龙峒合并而成。
  在镇压桂北瑶民起义后,新桂系认识到必须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而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编组乡村甲。1933年4月,新桂系政权出台了《广西各县苗瑶民户编制通则》(以下简称《编制通则》),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进行编管。这一法令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内容,是新桂系政权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根本大法。从该法令所规定的编组方法来看,其中隐含的一个逻辑就是“苗瑶民族落后”,当他们的户、甲、村数不及五时,本族人就只能成为副职,而不是以人数多寡或通过选举产生正职。为对苗瑶等少数民族进行严密的控制,新桂系又规定:“苗瑶民户之正副甲长及村长,由区公所或县政府委派,呈报省政府备案。”这样一来,苗瑶地区如有风吹草动,就再也瞒不过统治者的眼睛了。
  在新桂系政权的倡导和压制下,广西省内有苗、瑶等少数民族的地方纷纷行动起来,先是对苗瑶民众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而后根据实际情况编组乡村甲。平南县的瑶族被编为3个乡,西隆县将苗瑶地区分为乌梅、苗冲2个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苗瑶之外的少数民族的编组问题,如镇边县除壮瑶苗外,还有倮倮之类的少数民族,新桂系的态度是参照《编制通则》比附办理。在桂东北地区开展比较早的全县对泗溪源等处的瑶民实行“编户口,立学校”永福县组建了崇德、德化、理约3个瑶族乡,百寿县的瑶族约30余户,后改编为保安、西河等乡㈣,龙胜县的龙脊壮族聚居区被分为13甲。
  实践证明,新桂系政权的改土归流和编组乡村甲起了较大的历史作用。原来被国家政权边缘化的基层民族聚居区,终于有了可以表达本民族意愿的途径。在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到国家统治的范围以后,新桂系政权所制定实施的经济文化发展以及救济政策就会有所表现,民众们也就有机会获得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外部信息的输入对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封闭落后的面貌也有一定的改善作用。档案文献揭示龙胜龙脊壮族所受到的这种影响,卸任村长廖鼎森交给下任村长的科普类文献就有:《造林须知》、《水稻留种浅说》等各1本,这些书籍所内含的科技信息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改革前所无法得知的。此外,这些措施对抗日战争做了重大贡献,正如《桂政纪实》所说:“如抗战以来之征兵,以及公路铁路等建筑或破坏时之征工,全省六十一县之边民,除大藤瑶及都安一分之瑶民外,其余皆能完全应征,每县征发人数,动达数千之多,此种情况,皆完全未有之事实。”
  民族教育文化的发展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新桂系政权为了进行民族同化的需要,在广西少数民族当中实施“特种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客观上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发展。
  面对桂北瑶民起义的爆发,新桂系政权认识到广西民族问题的严重性,“鉴于过去抚驭之失策,一变从前方式,而完全从教育人手”,于是在1933年颁布了《广西省苗瑶教育实施方案》,大张旗鼓地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其中不仅规定了苗瑶教育委员会的组织、筹设苗瑶民众教育馆等大手笔工作,而且还规定省立师专要增加苗瑶教育研究的选修科目以及在中等以上学校中添设苗瑶公费生学额㈣。为推动上述法规的具体实施,后来还颁布了《广西苗瑶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广西特种教育区域设校补助办法》等专门法规。
  为给“特种教育”提供师资,新桂系专门开办了“特种教育师资训练所”。其教育宗旨为:“根据三民主义之教育原则,养成特种部族之师资,俾统一其政治思想,发扬其固有美德,促进其生产技术,以期提高其文化,改善其生活,而达到民族的统一,故训练方针,均以此为出发点。”,可见,其最终目的是实施民族同化,只不过通过较“温和”的手段罢了。关于该所的情况,前人多有论述。兹不赘述。这里仅谈一下前人并未涉及特教女子教育的情况。当“特种教育”办到1941年的时候,所长刘介认为广西有着数十万特族女子,她们“同在我政府之下,似不可置于不教之列”,因此他提倡于1941年春季开始招收特族女子简易师先修班l班,拟招50名学员,由各县从苗瑶侗僮倮倮等特族中选送,不仅免费提供膳宿书籍,还免收其他各项杂费,另外每月还发放购置生活学习用品的补助。
  在新桂系政权的压制下,各县纷纷采取措施推动“特种教育”的发展。龙胜县“指定各户视财产多寡,在能力可能负担时,酌量自行捐充田亩作学校基金”切,龙脊壮族聚居区建立有4所初小学校,其中平安村因筹集学租80担,表现特别优秀,被县教育局给以“县立第六初小”的名义。平南县在罗香、平竹、罗运、那平4乡各设立中心校1所,在各村设立基础校21所,同时大力推进成人教育,先后入学2258人。贺县颁布了《贺县瑶民教育实施方案》,规定每区设小学校1所,每校每年拨经费约小洋400元。罗城县1933年筹设特种学校8所,后扩充至22所。忻城县召集村老开会筹议,最后决定建筑初级小学校3所。上思县在山区设立苗人学校。西林县在蓝靛瑶聚居的定安、那劳、八桂、潞城4乡各设初小1所。为申请学校补助经费,西隆还专门呈请广西省政府,决定由年度苗瑶教育经费项下补助毫银300元。镇边县规定瑶倮儿童入学,一律免收其学费,并于学校可能范围内酌给予纸张各件。田西县在1937年度的县地方岁出预算书中专门预算有特种教育师资生补助费320元,县内已设立三瑶、新化、渭标3校,仍尽力在供央乡绿衣寨筹设新校。
  应该说,特种教育还是取得了较大成绩的。据统计,广西各县特族区域共成立中心校37所,基础校627所,在学儿童28113人,成人23207人。其中仅龙胜一县即创设中心校15所,基础校144所,在学儿童6507人,成人6579人,分别占广西总数的40.54%、22.97%、23.15%和28.35%。当然,上述数字仅指少数民族群众较多地区而言,其他诸如百寿、中渡、桂林等县市则因少数民族人口不多,且语言风俗多已同化,大多加入到了所在地区的学校,而没有单独设校。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大量的女性加入到了就学的行列中:在儿童中,女生占1/4,而在成人夜学教育班,女生则要占到3/5的比例。这里还应该强调的是,新桂系政权实施的“特种教育”本质上是以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落后为出发点的,带有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

 
  三、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最为外显的特征之一,其他族体往往首先根据其独特的风俗习惯来判断其民族属性,因此一个政权的风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新桂系政权把广西境内的少数民族视作风俗习惯落后的“特种部族”,因此它始终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早在1931年,新桂系政权就颁布了《广西各县市取缔婚丧生寿及陋俗规则》,对婚嫁、丧祭、生寿、游神、歌圩等风俗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婚嫁即规定:“女子出嫁后须常住夫家,从前不落夫家或逃婚陋习应禁绝之。”同时,并成立了省县市各级改良风俗委员会,来推动这一工作。两年后,又修正公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成为新桂系政权推行“风俗改良”的总的法律规范。根据该法规,广西各少数民族需要改装易服,摒弃本民族传统服饰;不得早婚和不落夫家,并不准聚集歌圩唱和;不得迎神建醮,奉祀淫祠及送鬼还愿㈣。除了上述总的法律规范以外,新桂系政权还颁布了许多专门性的禁令、政令,如1932年,新桂系政权颁布训令,提出“各县乡村禁约实有重行恢复厘定实施之必要”,后来形成了《广西各县订定及执行乡村禁约须知》这一专门性法规。
  在新桂系政权的强制压力下,各县市不得不采取措施推动风俗习惯的改良。三江县不仅把省里颁布的法规印发各乡村,而且后来还重订实施办法41条,其中规定:“青年男女,除作正当公开社交外,不得相约唱和山歌,及约期座夜等,不良之陋习。”同时并规定婚丧均应报团局登记,以加强监控。上金县为严禁当地少数民族女子不落夫家,规定“凡有男子控诉女子不落家者,应即拘该女子到案候讯。同时并传该女子父母到堂,勒令刻日送女归夫家,并具切结。否则收押,押至愿回夫家时为止。”同时还严格控制当地歌圩和歌会的举行。雷平县自古属土司统治区,歌圩、歌会十分活跃,当时统计多达68处,虽然这一风俗习惯由来已久,但却遭政府的废禁,地方精英也起而约束民众,因此歌圩慢慢衰落,仅荒村僻陇间才有举行的。
  在新桂系政权看来,民族习俗的改良乃是所奉行的民族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着力甚多。但新桂系在改良风俗的过程中,推行同化政策,歧视少数民族,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各地不断爆发冲突斗争。在龙胜的龙脊壮族聚居区,大寨老、副乡长潘祖安和寨老、村长侯会庭等人被迫召集十三寨群众大会,宣布“龙胜县改良风俗委员会禁令”,强迫壮、瑶群众改装易俗,但遭到与会者的强烈反对。
  
  四、“破除迷信”。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民族宗教信仰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信仰宗教的传统,宗教的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成为民族的共同心理。如何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信仰问题,历来是当政者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
  广西少数民族大多有自己的民间信仰。如壮族在以万物有灵观念为核心的自然崇拜、神话体系和鸡卜占术的基础上发展产生了以祷祝神灵禳解的“麽”教形式;瑶族不仅有盘瓠等祖神崇拜的内容,也有崇拜道教众仙的现象;苗族信仰龙神,流行“接龙安龙”的法事;其他如侗族、彝族等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宗教信仰。新桂系对上述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存在偏见和持歧视的态度,认为它们不仅使个人的生活受到不良的影响,而且也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因此早在1931年就规定:“凡游神、醮会、求神、拜佛、送鬼、放花炮、完花愿及清明、中元节焚烧冥镪、纸扎等迷信行为,均应革除”。这样的规定把广西各民族民众千百年来的信仰认定为违法,严重影响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为迫使少数民族放弃宗教信仰,新桂系还采取了不少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四种:(一)倒毁偶像。“偶像可以说是迷信的重要工具,打倒了偶像,愚夫愚妇便失掉了迷信的信仰,使他没有足以崇拜的偶像,因此新桂系做了很多工作来破坏庙宇、神像。(二)禁绝僧道地师营业。“僧道可以说是迷信鬼神的支持者……偶像捣毁了,僧道们还可以书写神位,大打其平安醮”因此新桂系各级政府纷纷采取具体措施来严禁巫道。(三)禁造迷信品物。“纸人纸马纸屋,以及枉生神咒、纸钱、香、烛、冥镪等。这些迷信品物,可以说是迷信的工具。”因此不仅明令禁止制造这些物品,而且禁止在那些没有制造的乡村间贩卖。(四)严厉的处罚。“依照改良风俗规则规定,对于迎神建醮等是规定严予处罚的。”在这些措施的打击之下,广西各民族的传统宗教和民间信仰遭受到了重大打击,当然受打击最严重的是佛、道等传统宗教。不仅它们的宗教活动场所被充作了学校,而且它们的从业人员也受到严密的监控,难以维持原有的信教事业。如贵县“比年改良风俗,黄冠辈多已别营生业。”隆安县“把全县神庙内偶像尽行打倒,并禁绝道巫。拘拿的拘拿,罚款的罚款。一时雷厉风行,道巫为之歇业”。中国传统宗教和民间信仰遭受到了巨大打击,而同时政府却不敢触动外来宗教的利益,这就给了外来的天主教、基督教等教派以可乘之机,使他们能够在广西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民间宗教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已经深深影响到各族群众的行为方式,因此面对强权政府所提倡的破除迷信的政策,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抵制措施。如宁明县在1933时仍然相当流行自身的民间信仰:“该处习俗,家家门外,或屋角,或后园,皆立有‘先锋爷爷之神位’,奉祀惟谨。”隆安县大家族势力很强,他们“公然延请僧道,大设道场。党部无法禁止,遂使民众藐视党令,群相效尤。故至今暗用道巫者,仍是不少。”如此之类的事例,比比皆是,兹不赘述。虽然新桂系的“破除迷信”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却毁坏了很多历史文化遗产,甚至更造成政府与民间势力的矛盾加大。虽然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大规模的反抗运动,但是在各个小社区里,各种无形的反抗斗争是时时存在的,他们在家庭、宗族和社区内部仍旧奉行着他们古老的信仰。
  
  五、结果与讨论
  
  不可否认,新桂系政权采取的一系列的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变革。新桂系在改良风俗运动中,革除各种陋俗和不健康的习俗,也取得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促进了现代文明的流传。更为显著的是,上述政策在后来的抗日战争中显示出其效用,很多少数民族民众积极参与抗战,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不能不说是新桂系民族政策实施的良好效果。
  虽然新桂系政权不乏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苦用心,但其更大的野心是要同化掉这些少数民族,以免发生桂北瑶民起义那样大规模的反抗斗争。从本质上讲,新桂系政权所采取的任何一项与民族问题有关的措施也无一不是为推动少数民族同化的进程。他们认为少数民族是广西的“政治污点”,因此必须想尽办法同化他们,使他们“进步起来”,只有这样,才能造就整个中华民族,才能消弭阶级斗争。其背后隐藏着对广西各少数民族的歧视与偏见,这种不公平对待少数民族的方式与历史发展是背道而驰的。
  还需指出的是,新桂系政权的领导者们只是按照自身的愿望来考虑问题,没有感受到普通民众的要求,在推行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着强迫的现象。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在推行广西建设的后期,他们刻意漠视广西境内广泛存在的民族文化差异,而采用统一的模式来运作,比如对少数民族传统的宗教信仰与社会迷信不加区别地进行打击,使民族传统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使少数民族民众在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民族隔阂,恶化了民族关系,加剧了少数民族与新桂系政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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