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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项目融资探讨

  论文关键词:基础设施;城市;项目融资

  论文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现代城市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足。本文对传统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bot、tot、pfi以及新兴的abs、ppp等形式进行比较研究,以对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进行探讨。
    
  我国正处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产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之中,由于企业的市场参与所带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融资手段的不断完善,为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城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本内容,按自身规律不断运转,社会联系极为紧密的有机整体;是人类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空间资源和智力资源,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是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社会实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现代城市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足。对传统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bot、tot、pfi以及新兴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制)等形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方式
  
  bot意为“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bot最本质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投资人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bot方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协议,而且还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20世纪70年代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张,而面对的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越来越困难。bo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满足了普遍性的内在需求。各国都开始运用这种新的模式进行城市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英法海峡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我国第一个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等。
  bot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操作过程复杂,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到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规范的运作程序和比较完善的特许协议来规避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在bot项目中,最重要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项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问题,这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和双方合作关系的长久维持。此外,bot项目需严格控制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bot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经营性政府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具备这一特点。通过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应用较为广泛,已成为经营性城建项目中一种较为成熟和有效的融资模式。
  
  二、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资方式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具体而言,它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等级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abs证券可以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的限制,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筹集大量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优势具体表现在:(1)政府通过授权代理机构投资某些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发行abs证券融资,用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偿还债务,可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刺激经济增长。这样,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为债券的偿还进行担保,不受征税能力、财政预算(如发行债券)法规约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缓解了财政资金压力。(2)采用abs方式融资,虽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spv所有,但项目的资产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因此,在运用abs方式融资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这是bot融资所不具备的。(3)发债者与投资者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项目的所有权益。因而,避免了项目被投资者控制,保证了基础设施运营产生的利润不会大幅度外流。作为业主的政府无需为项目的投资回报做出承诺和安排。(4)减轻了银行信贷负担,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的投资渠道。
  
  三、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融资方式
  
  tot意为“转让——经营——转让”,此模式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
  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该资产取得现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回报后,再将该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转交给原产权所有人。
  tot模式与bot模式不同在于:tot模式是投资者购买已经建成项目,政府获得此资金建设新项目,而bot是投资者通过建成项目,从而得到政府的特许经营权的一种融资模式。

  四、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融资方式
  
  pfi意为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私营企业或私有机构利用自己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在此模式下,私营企业与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设,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pfi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在于:pfi实行全面代理制,代理人包括咨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和建筑管理公司,由这些代理人实施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同时pfi模式并不完全遵循bot的3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根据资金回收方式不同,pfi模式可以分为三类:
  (1)独立运作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发,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在遵循有关法律基础上,pfi公司独立经营、自行收费、自负盈亏,项目期满后转交政府。
  (2)建设转让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以后,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等情况,向pfi公司购买项目经营权,不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但在一定期限内,pfi公司负有对项目进行维修管理的责任。
  (3)综合运营型。对于特殊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数量因项目性质和规模不同而不同,资金回收方式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类项目有时也称为“官民协同项目”。
  
  五、 ppp(private-public-project) 融资方式
  
  pp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中。当时,pfi模式大多用于运输部门的建设(在英国曾高达85%)。但是现在,作为pfi的后继者,ppp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
  确切地说,ppp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选择,如服务或者管理合同、计划—建设、计划—建设—运营,等等。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处:(1)希望转移更多的风险到私人部门;(2)提高工程项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对社区使用者的收费效率和水平。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综合服务的物质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融资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对资金需求给予基本保证,但要从根本上克服资金短缺的瓶颈,除了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之外,还要积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制度保障,应放松准入限制,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外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 邓淑莲.中国基础设施的公共政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07).
  [2] 赵黎明、景春华. 城市经营系统[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
  [3] 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 ppp-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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