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文化产业渐进式融合的“三步走”战略
一、一步走:近期的金融与文化产业水平对接
金融与文化产业的对接涉及到金融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两个部门,仅仅依靠单一领域的功能提升和拓展无法实现二者的高效对接,只有二者同时努力,才能达到融合发展。
(一)金融主动高效对接文化产业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自2010年九部门《指导意见》颁布以来,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逐渐增强,但从目前总体情况来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依然不够,金融机构在服务文化产业的模式、功能、方式和水平等方面均无法与文化产业的需求高效对接,还存在一些阻碍金融与文化产业高效对接的瓶颈与桎梏。因此,要破解金融对接文化产业所面临的这些瓶颈与桎梏,应选择几个关键问题进行重点突破。
1.金融服务文化产业的模式突破。金融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文化产业的经营特征和盈利模式,并以此为依据转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和风险管理观念。金融服务价值模式方面,应从“物权控制”转向“未来现金流控制”。金融服务融资模式方面,应向文化产业价值链上下游的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营销推广、配套服务等多个环节进行服务拓展,发展供应链金融。金融服务风险控制方面,应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品的开发,创新知识产权、收益权、定单质押等信贷产品。
2.金融服务文化产业的功能、范围和水平突破。金融机构在拓展、强化和提高对文化产业的银行融资功能、范围和水平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开拓在投资、证券、保险、理财、信托、租赁、专业管理等方面服务文化产业的功能。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应在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聚集区内设立专门为文化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文化产业基金、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创投风投企业等机构建立服务文化产业的有机金融联动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一条龙服务。
3.产融“互通式”信息交流方式的突破。通过设立产(文化产业)融(金融业)信息中心、开发文化产业与金融业互通的信息网站等形式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以汇集金融机构及金融业与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的基础信息。并运用科学的手段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进行资质认定、筛选评级和前景预测,使之与金融机构及金融业的投资信息对接,促进有效的金融机构投资信息与文化产业融资信息在一定机制下有序流动,以减轻文化企业搜寻融资信息的成本和金融机构搜寻投资项目的压力。相关单位如金融机构、文化龙头企业、政府部门、科教院所、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部门通力协作,促进文化要素与文化资源的顺畅流动、广泛集聚和高效利用。
4.金融服务文化产业的保障体系突破。相关部门应抓紧制定、规范和完善文化产业的版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和托管的管理办法,突破文化产业融资难的基础性制度障碍。积极拓展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建立起包括信息披露、投融资促进、信用担保、风险分担补偿、专项补贴、资金结算等在内的投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切实解决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发展中保障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二)文化产业千方百计对接金融
1.培育合格的文化产业融资主体。文化企业要赢得金融机构的青睐,首先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自身的快速成长。文化单位应认真落实分类改革的精神,大力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办法是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培育大批富有活力的文化市场主体,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主体基础。
2.重塑优化合理的文化产业结构。要改善目前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大、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必须加快对现有文化产业的存量改造。积极拓展国有文化实体的重组引资空间,在巩固现有文化产业的基础上,开辟形式多样的新兴文化产业,打造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有影响力的文化龙头企业和文化企业集团。要积极吸引外部增量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一方面,我国文化产业要集聚国际资本和吸引国际知名的或有潜力文化企业“走进来”;另一方面,要拓宽国内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范围,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条件,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积极集聚民营文化企业和中小文化企业。以此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产业架构基础。
3.整体提高文化产业的现代化水平。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文化市场,培育健康的文化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文化产业整体的市场化水平。通过创新、改造、引进、整合等方式提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与管理理论、方法和工具提高文化产业的科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文化产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将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产业高度和深度基础。
二、二步走:中期的金融与文化产业有机结合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研究和促进金融与文化产业的相互结合、互动发展,培育文化产业金融,将是我国中长期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一)探索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产融结合方式
金融与文化产业适宜采取“智慧资本+金融资本”有机互动的结合方式。文化产业聚集的“智慧资本”与一般资本一样有价值,还可以投资,“智慧资本”与“金融资本”同等重要。“智慧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是两种“软质资本”的结合,更能体现“绿色”和“生态”的时代要求。要通过资源的资本化、资产的资本化、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未来价值的资本化实现金融与文化产业的有机融合。以金融资本为手段推动文化产业资本的发展,以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金融业务的深化。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促进其互动发展,增大其价值增值。也就是说,将来我国金融与文化产业的有机结合大体上可以采取“由产到融”和“由融到产”两种形式。由产到融,是在文化产业资本旗下,把部分文化实业资本由产业转到金融机构,形成强大的文化产业金融核心。而由融到产,是金融资本有意识地控制文化实业资本,而不是纯粹地入股获得平均回报。这两种形式的产融结合形式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实现进路的不同和主业的侧重。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有利于金融与文化产业的有机结合就采用哪种方式。
(二)创新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的实现模式
需要全方位、多角度创新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的实现模式。从结合的对象上,可以是单一结合模式,即是文化产业与某一种金融资本的结合,如“文化产业+商业银行”模式、“文化产业+保险公司”模式、“文化产业+财务公司”模式模式、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模式等。也可以是多元结合模式,即是通过一系列“购并+投资+融资+其他方式”合并,形成集文化实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于一身的文化集团公司,但尚不具备金融控股公司架构的模式。从结合的运行机制上,可以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任何金融中介都是市场积极参与者的市场主导型结合模式,就像英美国家的产融结合模式[1]。也可以是以“社团”或“社会”市场经济为运行基础、银行在产融结合中处于主导地位、银企间产权制约较强的银行主导型结合模式,如日德国家的产融结合模式。还可以是其他结合模式,如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的项目管理模式、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的合作联盟模式等。
(三)开辟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的具体路径
1.大型优势文化企业应走金融控股公司之路。尤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控股公司式”的、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必要的约束和调节机制,避免文化产业资本过度控制金融机构,把金融机构变成文化资本的“抽水机”;设立必要的风险监管和防范机制,在加强产融交叉互通日常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同时,还要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产业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避免风险在不同企业、不同部门、不同产业之间过度传染和扩散。
2.具有竞争优势(包括资本优势)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可入股甚至控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微文化企业通过入股控股中小金融机构获得更大发展的融资,而获得入股支持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实力壮大后又可以反哺中、小、微文化企业,二者可以同时实现协同共生发展。
3.重视民营文化企业与金融的结合。民营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生重要力量,应重视和注意吸收民营文化企业入股金融,这既是金融机构实现产权多元化、改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需要,也是把民营文化企业跨入金融业、开辟投融资通道、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
4.加强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过程中的监管工作。金融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既涉及到文化产业部门,又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资本及业务的合作与交叉多,容易产生监管空白。监管部门应坚持规范与疏导并重的原则,着力加强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切实防范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中的风险,努力为金融与文化产业的结合保驾护航。在积极引导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的同时,要加强一行三会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合作,避免监管空白。
三、三步走:远期的金融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
金融与文化产业融合的高级形式是建立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团或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群。这种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显著特征是已具备了控股公司架构的模式。而我国金融与文化产业的融合要实现这一高阶目标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群超出了企业概念的范畴,金融与文化产业融合的范围已扩展到区域概念,金融与文化产业融合的深度和高度已提升到了复杂适应系统的整体突破、分工协同、共生演化功能方面。
(一)金融与文化产业跨业混合发展
一些有实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将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通过混合控股、持股、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国内跨行业的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团,采用现代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主要资产是不同子公司的股票,经营范围横跨含文化产业、金融业和其他行业等多个行业。这类跨行业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团的控股母公司性质没有改变,仍然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许可证,但其全资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一种或多种金融性实体和其他非金融性实体。跨行业的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团麾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地对外开展各类业务包括产融结合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控股关系,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受制于控股母公司,子公司的具体经营单元战略服从和服务于产业金融混合集团的发展战略。其具体模式可以是以产生经营协同效应的文化产业实体控股的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团,也可以是以产生金融协同效应的金融控股的文化产业金融混合集团。
(二)金融与文化产业集群化混合发展
根据国内外产业发展的实践经验,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文化产业聚集区是文化发展繁荣的较好形式,而在文化产业聚集区内形成以金融商务区为金融商务综合服务、以文化主业为中心的“产业与金融结合+地方与行业结合+市场与网路结合+政府与企业结合”全方位一体化结合的集群化式产融发展模式,更是金融与文化产业混合发展的高级形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在集群内营造了“独特的小环境”,形成了金融与文化产业融合的复杂适应系统,涌现出了许多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外源性产融结合模式,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源性产融结合模式的、功能突现并“自组织”和“他组织”演化的文化企业集群准外源性产融结合模式和准内源性的间接产融结合模式,与准外源性直接产融结合模式和准内源性直接产融结合模式等多元化的新型金融与文化产业融合形式。这类集群式产融混合模式能够极大地发挥产业“聚焦效应+协同效应+创造效应”等多重综合效应,把成本降到最低,把价值提升最大。
(三)金融与文化产业跨国混合发展
当金融与文化产业实现国内“跨业式”和“集群式”混合发展以后,欲要继续做大、做强、做好、做精,必然要走国际化之路。要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或文化产业集群“走出去”,到国外寻找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产融结合的机遇。未来,我国金融与文化产业跨国混合发展的模式可以是总部模式,也可以是卫星平台模式,还可以是价值链外包模式。其跨国混合发展的路径可以采取文化产品出口、文化服务贸易、合作研发、文化委托国际代理、文化产业兼并控购、文化直接投资、文化战略联盟、国际财团控股等两种以上文化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方式进行跨境跨行业的混合发展[2]。同时,这种产融跨国混合的发展将具有越来越全球化和产业集群化并存和融合的两种趋势。在此过程中,文化产业跨国公司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一方面,文化产业跨国公司将生产的各个环节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特点配置到不同文化产业集群中,从而使文化产业集群被纳入到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中;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从文化产业集群中获得柔性生产优势、社会关系网络优势和区域创新优势[3]。
总之,金融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是有层次的、分阶段的、渐近的。金融与文化产业的水平对接是产融融合的基础和初级阶段,其目的是通过二者范围的拓展和水平的提高来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的问题。金融与文化产业的有机结合是产融融合的较高层次和中级阶段,其目的是通过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来促进金融与文化产业的互动发展。金融与文化产业的混合发展是产融融合的更高层次和高级阶段,其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价值资本化和资本综合运作来整合多行业、多地区、多市场资源的基础上创造价值和放大价值。只有依次完成这“三步走”战略任务后,金融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才能真正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实现一体化互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