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云南省施甸县 布朗族 婚姻习俗 民俗特征 传承 现在性
论文摘要:运用民俗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知识,对云南省施甸县布朗族的婚姻习俗进行描述及相关研究,对其文化现象中所体现出来的传承性这一民俗特征进行思考,以期对施甸县布朗族婚姻习俗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作出理性分析,并对其婚姻习俗的状况作“现在性”的观照。
一前言
布朗族是“哀牢夷”蹼人族系的嫡系后裔。哀牢淮人的婚姻状况,史出记载很少。研究布朗族婚姻现状,对理解哀牢历史、继承布朗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促进当代社会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布朗族作为我国西南的一个古老民族,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特少”民族之一,迄今为止全国仅约10万人,主要集中在云南省的西双版纳自治州、思茅市、临沧地区和保山市。而施甸县作为保山市唯一的一块布朗族聚居地,至今还保留着较为完好的、原生态的民俗资源。由于婚姻为“人生中举足轻重的一件大事”(林语堂语),故而布朗族的许多传统文化,民俗习惯得以在其中得到较为集中的反映,结合民俗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的学科知识,对施甸县布朗族婚姻习俗中所体现出的传承性特征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加深对布朗族文化的认识,有助于施甸县“金布朗”形象工程的打造和保山市文化建设工作的进行,而且有利于移风移俗,民族团结,对云南省布朗文化的研究也有积极的学术作用。
二施甸县布朗族婚姻习俗的传承
(一)婚俗传承的自然性
传承是民俗得以有效延续的一种手段,它在民俗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中介作用。施甸县布朗族婚姻习俗在历史的衍变之中,既体现出了受汉文化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变异的一面,也体现出了现在仍在流行的婚姻民俗与传统民俗的渊源关系。总的来说,在岁月的沧桑流变之中,施甸县布朗族的婚姻习俗表现出了她既固守民族传统,调适人情社际,又自然顺合世故伦理,集体性的、自发自觉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因此,施甸县布朗族的婚姻习俗属自然传承。
1、受布朗族共同的心理因素支配
一定地域的、民族的、社会的民俗传承,总是受一定地域、民族、社会的人们共同心理因素支配的。布朗族是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如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的宗教信仰就是以原始的万物有灵的自然崇拜为主。其信仰虔诚,活动频繁,全年祭祀中较为重要的是祭“塞”与“五谷大神”,由于宗教信仰及活动对布朗族儿童的浸染,使之成年后自觉成为宗教崇拜者。布朗族的其他民族习俗包括婚姻习俗也同样有如此类同的生成环境,布朗族少男少女长到十三四岁,就要举行成年仪式,换上成人的装束:男子穿白色对襟衣、青布褂,头上缠绕白布包头,末端用红线穗装饰,穿大腰宽腿布裤,女性整套服装是由上衣、外套褂、裤子、围腰和包头组成,服装颜色鲜丽,突出的表现了“花蒲蛮”的雅誉。成年男女可以正式参加生产劳动与社交活动,也就拥有了恋爱的权利和自由,布朗青年多用自制的三弦伴奏着抒情的短歌“邀贯”,即“串姑娘”,送布朗姑娘彩线、银耳环或银手镯;布朗姑娘则用彩线与火麻线纺织“花草鞋”作为定情信物回赠。在这种“歌为媒,花表意”的本民族所特有的熏陶氛围培养与形成的共同心理因素,是有别于他民族的独特心理的,这种心理具有一种集体性的合力,决定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包括婚姻习俗,不会轻易放弃,反之是努力维护。
2、受布朗族婚姻习俗的潜在影响
布朗族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青年要经过“恋爱、说亲、结婚”三道程序成为夫妻,其中“说亲”的过程繁琐而礼节慎重,这些民俗事象对布朗人的婚姻观和行为的熏陶和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而潜在的深人心灵的文化力量往往是强大的,开始时是一种外力侵人,后来则转化为一种内力坚守了。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汉文化的冲击,布朗族的婚姻习俗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如她的服饰文化一样,还由于其民族服饰穿戴的繁琐性已多有变迁,布朗族中平时穿着本民族服装者多数已是四十岁以上的妇女,年轻人只有逢年过节或重大场合时才穿本民族服装,而婚礼场合就是穿民族服饰的重大场合之一。尽管由于经济的、文化的、心理的种种影响,布朗族的婚姻习俗的许多变化自然而顺应时事人心,如有的人家婚庆之夜已不举行传统的“打歌”活动,而是请放映队放电影来庆祝,但整个婚礼仪式的基本部分仍然被保留着。如自定亲之日起,男方依照习俗到女方家送礼拜访,一般要经历九道程序:“说姑娘”、“压酒罐”、“过宿”、“定日子”、“走小媒”、“走大媒”、“说日子”、“过彩礼”、“过礼”,繁琐而热闹,充满了布朗族对婚姻的慎重和其鲜明的民族特色。这种保留,本质上是由于朗族婚姻习俗仍有着强大的物质的、精神的社会存在的基础。除民族心理的因素外,那些发明或发动民俗事象的成年人,往往是在自觉而积极地通过各种方式使原有的民俗事象一代代延续下去。
(二)时间上的传承性
民俗的传承性,主要体现某一民俗的历史发展,即纵向的延续,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时间性,而不象播布性一样更多的表现在空间上。民俗是一种历史性的积累,在长期存在之中变异、发展,是历时持久的、力量强大的、由社会所传递的文化形式。因此,布朗族婚姻习俗是一种以传统的方式出现的,大规模的时空文化的连续体,具有.传承性的特征。
在考察施甸县布朗族婚姻习俗在时间上的传承性的时候,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婚姻这一概念。何为婚姻?在我国,婚姻即指嫁娶。据古籍记载,一是据男女双方父母来判断,如《尔雅·释亲》:“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二是就男女双方本身判别,如《尔雅·婚义》孔颖达疏:“婿曰婚,妻曰姻。谓婿以婚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三是视婚姻为人类社会生活里的重要礼仪,如《诗经·郑风》郑玄注:“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总的看来,中国古代对婚姻的认识,在不忽略其生物性的前提下,更重视其社会性的因素,在人类学中谈两性的结合,则指的是社会里的文化性的规定,将婚姻界定为男女两性之间基于社会文化认可的性的和经济的结合而产生的,具有互惠性权利和义务的夫妻关系。施甸县布朗族的婚姻习俗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民俗文化,具有文化人类学中的文化性的规定特征,不仅具有社会的认识同一,还具备个体的利益兼容,因此得以在时间上能够传承。
布朗族在秦代时为百蹼群族的一支,骥人无文字,有语言,属南亚语系高棉语族布朗语支。现居住在施甸县木老元、摆榔两个民族乡,酒房乡娅口村、姚关镇陡坡村等地的布朗族,属山地聚落类型,婚姻习俗具有鲜明的民族性,还具有浓郁的地域性,兼具一定艺术性,是信仰文化、服饰文化及歌、舞、乐文化的合体展现,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成为本土文化的代表,在以前与以后的较长时间内其婚姻习俗中较有特色的部分仍将继续。
(三)内容和形式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布朗族婚姻习俗在衍变过程中,内容与形式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其民俗传承性的主要表现。施甸县布朗族在历次迁徙中,许多民俗经历了一次又一次复杂的变化,婚姻习俗也是如此,如现在在有的地方就简化了不少迎亲的过程与礼节。但其核心和“母题”部分却仍然较完整的保留着,而且形成了特有的较固定的形式,成为施甸县布朗族特有的婚姻习俗,体现着布朗族的特色与文化。
1、一夫一妻制
天启《滇志》“蒲人”条:“蒲人……永昌、凤溪、施甸及十五喧、二十八寨皆其种……婚令女择配……”,可见,在明末清初始见于文字的时候,布朗族的婚姻就是自由的。青年男女自由地恋爱,少有包办婚姻。
布朗族的婚姻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解放前布朗族不得与外族通婚,实行内婚制,即族内婚。同时近血缘也不能通婚,即父母一辈是亲堂兄妹的,子女决不可通婚,倘若父母辈是姑表亲的,一般允许通婚。但这种姑表亲婚,与传统意义上的交错从表婚的姑表兄弟姊妹之间优先进行婚配的婚姻是有着严格区别的,即使这样,在过去,这种婚姻上所沿袭的传统的姑舅表婚和少数的包办婚姻仍然酿成了无数布朗青年的爱情与家庭悲剧。
2、程序繁复,守则重礼
婚姻的程序是婚姻关系建立所经历的一系列的步骤和过程。婚姻程序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及不同的婚姻民俗形式中的表现均不一致。有的婚姻程序相当简单,有的则极度繁褥。布朗族的婚姻习俗总体反映了布朗人重视礼节,尊崇伦理的民族心理守则与行为习惯。其总体程序为三道:恋爱、“说亲”、结婚,即择偶、订婚与结婚,其中“说亲”过程又含九道程序,布朗族妇女出嫁后很少回娘家;婚后极少有离异,如果两人感情不和,多数夫妻分开居住而不离异;守寡妇女可以再嫁,而且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文精神的高扬与法律制度的健全,解放前的寡妇“抢婚”习俗早已破除。
3、盛妆巧饰,乞仰福禄
布朗族的婚姻习俗是服饰文化与信仰文化的综合体。而且施甸县布朗族的服饰与临沧、版纳地区的布朗族大不相同。
从布朗族的民族服饰上可以明显看出妇女是否已经婚配,未婚姑娘系花边围腰,发辫缠于包头外,辫有银泡,缠有彩线与珠链为饰,已婚妇女则系青布围腰,挽发于顶,青布包头,包头上无装饰。新娘服饰精巧美丽,不系围腰,红色外衣长至膝下,袖、领口处刺有花朵,所配饰品繁多,有银链、银镯、耳环、帽坠、戒指等等,而且胸前还挂有一面镜子与一把剪子以“避邪去灾”。
在婚庆过程中,还有新郎“挂红”乞福、新娘手撑黑伞挡邪、迎亲途中祭山神、放响炮“三出四进”求吉祥等风俗。
4、歌舞相伴,礼乐相随
布朗族的婚姻习俗充分体现了“歌为媒,乐为伴”的特征,从恋爱中布朗小伙子用三弦伴着随口而出的情歌开始,整个婚俗过程都有音乐、歌曲伴随。
(1)情歌互唱
在相恋的过程中,有这样的情歌互诉衷肠,不胜枚举:“月亮出来亮汪汪,想哥想得心惶惶。”吃饭想起妹模样,一连咬坏筷三双”在整个婚庆的过程中,更是处处显示出布朗民族好歌好舞的民族习俗,以及开朗乐观的民族个性。
(2)“哭嫁”习俗
新娘在离家时通常要以“哭”的方式诉说离开生养的家庭时的哀伤,以及对父母与兄弟姊妹的不舍之情,哭别从结婚头一天便开始了,新娘要与姊妹、好友、姑妈等依次哭别,最后是母亲与即将远嫁的女儿相拥着哭诉,在哭诉过程中,母亲还对婚后女儿应该注意的事宜作最后的叮嘱,表现出儿女对家庭的依依不舍,以及长辈对女儿的拳拳关舜。
(3)迎娶“吹打”
“吹打”贯穿了整个布朗族的婚庆过程。迎亲队伍由新郎、伴郎、伴娘和月老夫妇及喷呐手组成。吹打手根据婚礼的进程吹奏出不同的曲调:“迎亲调”、“出门调”、“过山调”、“进门调”等等。
(4)“打歌,,活动
“打歌”是布朗族较为隆重的、欢庆新婚的晚间传统习俗活动,打歌活动设有“歌头”,“歌头”除了率领打歌外,还得供奉天地神灵,乞佑平安吉祥。当暮色渐渐笼罩大地,芦笙、竹笛、三弦一齐奏响,布朗人开始跳起民族舞蹈,围圈而行,边唱边舞。在“盘花名”、“姊妹情”的调子里,间或伴有“依一撒!”的喊叫,新娘新郎把一碗碗米酒敬献众人,尽情畅饮,歌舞通霄达旦。
三总结
在施甸县8200多人口的布朗族中,其婚姻习俗体现出了较稳固的传承性的民俗特征,而且,对其进行“现在性”的把握,对于我们有效建设和保护民族文化是十分必要的,在布朗族严格实行专偶婚或单偶婚,即一夫一妻婚的这种人类最普遍的婚姻形式的过程中,其婚姻习俗充分体现了布朗族所特有的文化风情,淳朴、豪迈的民族个性,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热情、率真的处世方式,与过去相比,布朗族的婚姻习俗已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出了时间上的一些演变,即“现在性”的一些特征。
(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对布朗族婚俗的汉化影响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是费孝通教授首先提出来的,认为在56个民族组成的民族实体里,多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所有归属的成员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在这种互相影响的过程中,布朗族的婚俗逐渐简化,如有的地方已出现不着民族服饰结婚,打歌活动以放电影代替,迎亲程序减少的现象。
(二)内婚制向族外过渡
布朗族婚姻从必须在自己所属某种群体之内选择配偶的族内婚的规定中脱离出来,当然这种演变与必须从自己所属某种群体之外选择配偶的外婚制是不同的。这一变化主要是在逐渐汉化的过程中的自然行为所导致的。
(三)补偿性与非补偿性同存
婚姻的民俗形式,主要指的是嫁娶的方式,人类婚嫁的方式五花八门,总的来说,布朗族的婚嫁方式多为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与非买卖性的。由于婚姻作为大多数社会里不同家庭或家庭间经济权益的互惠转让的一种象征,布朗蒯昏姻习俗在自然的发展过程中,仍然以聘金和嫁妆的形式表现对经济上受损的一方的补偿,只是这种补偿如今更加表现出了多样性与随意性、补偿性与非补偿性相结合的特点。如男方提亲时,既有带上姜盐、米、葱、明子等传统物什的,也有直接以送与钱款的;有小伙子赠与姑娘彩线作为定物的,也有顺应时代需要赠送手机等时尚东西的.;结婚头一天“过礼”时男方送酒、肉、茶、烟、米、盐的,也有送电视机的,这主要视经济情况而定,与以前相比,更加淡化了过去习俗中的补偿性,在自由的婚恋基础上,在今天物质日益丰富的时候,过礼、聘礼以及嫁妆,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伦理礼节被尊重着。
总之,民俗本身就是一种传承文化,而布朗族有语言无文字,其民俗的传承方式无论是口头还是行为传承都是靠记忆保存与传递的,这就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灵活性。其婚姻习俗的传承既受大环境:社会发展、时代变革的影响,也受小环境:地域观念、民族心理之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这就要求我在民俗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既要对某一具体的民俗事象作细致的考察,又要结合时代需要来进行分析,使之尽可能的在传承上保存民主性的、人文性的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