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
在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制定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此外,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由此不难看出,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特征,此外还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二、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1、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此外,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对其保护,有利于鼓励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发展,繁荣艺术领域。因此,艺术产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征,以及对其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目的,因此,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此外,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均加入了这两个条约,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并且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理,理应采纳该规定。此外,美国、英国、法国等多个国家均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因此,我国将使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符合著作权法发展趋势,并且可以同国际接轨,也利于在国际经济贸易竞争及交流中,更好地保护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合法利益。
3、《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并且规定其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术作品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是为实施国际著件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因此其保护对象是外国作品,即只有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既然是源于对《伯尔尼公约》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的承认,却只承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会在法律上形成成员国实用艺术作品与本国的作品保护的不平等。
4、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处于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的中间地带,专利权无法单独完成保护任务。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要求不能是已为大家所知或所使用,对于同一方案或设计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并且其创造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可能会排除对某些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要求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要求是自己独立创造完成,只要是独立创造,即使是相同或相似作品也同样可以授予著作权保护。而实用艺术作品一般只要求具有独创性,不要求新颖性。对于大多数实用艺术作品,若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则更得不到专利权保护,因此,若不对实用艺术品实行著作权保护,则会导致某些实用艺术作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5、虽然目前的制定法并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法院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因此,为了更好地有法可依,适应实践的需要,规范司法实践活动,切实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综上,纵观国内外,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已成为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有国外的成熟经验作参考,国内的需要作动力,因此,应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三、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国际公约及外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成员国可对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采取外观设计保护或版权保护,并且没有禁止成员国同时提供两种保护。此外,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互惠,如实用艺术作品的起源国仅仅其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保护,其他同盟成员国也只给予平面和立体设计的那种专门保护,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时,该实用艺术作品才能享受该国版权法的保护。
2、美国只保护可分离作品
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适用的方面;实用品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作品。”
由此可见,美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使用艺术作品,但只保护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但如果满足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3、法国双重保护
法国著作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
外观设计),均受著作权保护。”它对实用艺术作品和纯美术作品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即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都与一般美术一样,受同样的著作权法保护。
4、英国不对同一客体双重保护
英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如下规定:不管其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但如果实用艺术作品一旦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就变为25年。同时,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对同一客体适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
(二)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的建议
郑成思先生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另一种是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相关批复,其已明确指出若艺术成分能与实用成分相分离,则该艺术成分受著作权保护。而不能分离的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则按照《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内受保护。但是,对于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中国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以及若同时又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是否受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却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结合中国实情,并参照国外经验对实用艺术作品做出明确规定。
1、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首先要明确的是,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并不意味着实用艺术作品只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排除专利法等相关法。经过上文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并且单独列入,并规定合适的保护期限,但不能低于25年,具体期限经过调研和多方考虑后决定。
因为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与艺术性双重特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作者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保护期限是不受限制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利则是终身加死后50年,其保护期限很长,因此,若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或受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中予以保护,或者是随时单列但给予同其他作品同样的保护期限,则过长的保护期限会阻碍工业竞争,容易造成垄断,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能低于25年,并且过短的期限会打击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发展,因此应综合考虑本国情况制定合理期限。
2、关于同时满足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方式
对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如同时满足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则可为其提供专利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采取哪种保护方式由权利人自行选择,选择其中一种,但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期满后,可继续受著作权保护,直至该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期满为止。这有利于结合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有点,优势互补,从而使实用艺术作品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稳定的较高程度和力度的保护。
四、结语
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已成为其发展趋势,并且在当今中国有着切实的需要。而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顺应时代需求,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其规范范围,但最终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正文,配有相应具体规范细则并指导实践,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