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通过对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社”)内部实施 会计 委派制度的形式、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提出完善 企业 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对策,希望对完善我国企业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 重庆商社; 集团公司; 会计委派制; 对策研究
会计委派制首先应用于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
3. 会计 委派人员的再监督问题。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外派人员,同样存在监督问题,即对委派人员的再监督,以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滥用职权。财务总监也可能受其自身能力、素养、道德品质限制,使财务总监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行使监督权。特别是当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作为法人财产权下的交叉分工,财务总监不仅行使监督权,而且在 企业 管理层中担任一定职务,那么财务总监不仅享有对剩余利润的所取权,而且还拥有改变企业利润的权利,这显然会加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性。
三、完善企业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对策研究
(一)将会计委派制纳入 法律 体系
现行的会计人员聘任制是由《会计法》等财会法规制度予以规定的,但它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试行的会计委派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经济 法规是在一定时期制定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当经济 发展 到一定阶段后就需要加以修订。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规范企业进行合法经营,促使其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有必要为会计委派制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职责权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应视被委派单位具体情况和会计委派人员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人员的工作权限应该明确,就企业集团而言,应该限制委派会计人员的核算、管理、决策等职能,把重点放在监督企业领导是否玩忽职守、贪污舞弊;放在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监督单位是否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放在监督单位是否实现了投资决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标上。不同层次的会计监管人员应侧重不同的目标,因此,企业集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委派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三)选择合适的委派方式和范围
实行会计委派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顾客观实际,盲目跟风,即使采取了会计委派形式,也可能会带来截然相反的实际效果。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向其派遣财务总监,这是考虑到更好地维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股东监督总经理等管理层的经营活动,也可以实行分级委派,即政府向企业集团委派财务班子,企业集团再向所属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而对于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委派会计人员时还要考虑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协调问题,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的会计委派,应该结合集团实际,通过会计委派人员来实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会计委派制度建设
首先,应明确界定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和委派主体。委派会计的委派主体是委派会计的派出机构,按照“谁投资、谁委派”的原则,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应该是企业所有者,企业所有者是会计人员的委派部门,它只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往下属企业,负责委派会计奖惩任免的最终决定,而委派会计的具体工作应由管理机构来负责组织开展。区分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和委派主体,不仅可以避免委派会计管理主体单一化与不同企业财产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样化的矛盾,还有利于减轻委派机构的工作负担,明晰各机构的职责权限。其次,要建立会计委派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用制度和法规约束会计委派人员的行为,遏制和杜绝会计委派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 参考 文献 】
[1] 王殿龙.会计委派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
[2] 孙俊英,刘家松.公司治理与会计委派制[j].财务与会计,2002.8.
[3] 陆翔.关于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05.4.